(2016)津01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河北敬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捷乐(天津)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敬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捷乐(天津)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宏业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志强,杨光,武成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执14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敬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城柏坡东路敬业宾馆。法定代表人王国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素秒,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芳,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捷乐(天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国际物流区第二大街一号企业服务中心二层214房间。法定代表人龚兆祺,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宏业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中山北路与华新大街交口东南侧(鼎盛大厦1401)。法定代表人武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巍,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鑫岩,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志强,男,汉族,1960年1月14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王巍,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鑫岩,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光,男,汉族,1966年11月14日出生,联系地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被执行人武成凤,女,汉族,1961年2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王巍,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鑫岩,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河北敬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捷乐(天津)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宏业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志强、杨光、武成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的(2015)津高民二初字第00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轮候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银行账号、车辆。目前已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银行账号、车辆因轮候查封、冻结等原因无法处分。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系申请执行人对其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津高民二初字第004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志国代理审判员 韩 莹代理审判员 王再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健洲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