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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赵金兰、周胜帮、周峰、周婷婷、周颖、周艳与张宜绪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兰、周胜帮、周峰、周婷婷、周颖、周艳,张宜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367号申请执行人:赵金兰、周胜帮、周峰、周婷婷、周颖、周艳。被执行人:张宜绪。案由:交通肇事罪申请执行人赵金兰、周胜帮、周峰、周婷婷、周颖、周艳与被执行人张宜绪交通肇事罪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焦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