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0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望城县红花绿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谢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望城县红花绿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谢德,龙淑坤,谢仁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015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189号民生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7802882-4。负责人王周屋,行长。被执行人望城县红花绿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镇乌山村桔园。法定代表人谢德。被执行人谢德,男,汉族,1969年5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望城区。被执行人龙淑坤,女,汉族,1969年3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望城区。被执行人谢仁寿,男,汉族,1938年5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望城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065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望城县红花绿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谢德、龙淑坤、谢仁寿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望城县红花绿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谢德、龙淑坤、谢仁寿、胡金莲的银行存款1840117.42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望城县红花绿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谢德、龙淑坤、谢仁寿、胡金莲应得收入1840117.4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望城县红花绿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谢德、龙淑坤、谢仁寿、胡金莲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正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