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4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4179号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现代金融(成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现代金融(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松鹤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人民陪审员 高海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琦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