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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杜文来与王志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冀0104执17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杜文来与被执行人王志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2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志奇(身份证号:130103196408112139)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梁慧君书记员  吴 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