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杜文来与王志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冀0104执17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杜文来与被执行人王志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2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志奇(身份证号:130103196408112139)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梁慧君书记员 吴 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