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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1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蒋春峰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81刑初273号公诉机关溧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曾用名“沈某”),无业。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1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2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本市看守所。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溧检诉刑诉[2016]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春峰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春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9月份,被告人蒋春峰陆续从溧阳市迪信通手机店购买了15部合约机并出售,从中赚取了部分差价,并由此认识了该店负责人王某乙。后经常请其吃饭、洗澡成为朋友,骗取王某乙信任。2015年10月至2015年12月底期间,被告人蒋春峰冒充江苏华能公司在外包工程的工作人员,并以公司跑业务要买手机送人以及其表哥从事安装生意要买手机送人,钱要等公司结账报销后再付等理由,陆续从被害人王某乙手中骗取全新手机17部,总价值人民币95640元。具体型号为2部三星9280手机(32G,每部价值人民币5680元),1部三星9280手机(64G,价值人民币6000元),1部三星9250手机(32G,价值人民币5280元),5部苹果6S手机(16G,每部价值人民币5200元),6部苹果6SP手机(16G,每部价值人民币6000元),1部苹果6S手机(128G,价值人民币6600元),1部苹果6手机(16G,价值人民币4400元)。后将骗取的手机以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并将所得款用于个人挥霍。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蒋春峰冒充自己是交通局科员,并以其领导、同事要买手机送人以及其表哥从事安装生意要买手机送人等理由,陆续从被害人周某手中骗取各式全新苹果手机25部,后陆续偿还部分款项,截止至案发仍有21800余元未偿还。综上,被告人蒋春峰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117440余元。被告人蒋春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指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蒋春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蒋春峰具有累犯情节,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春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春峰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蒋春峰对溧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和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8、9月份,被告人蒋春峰陆续从溧阳市迪信通手机店购买了15部合约机并出售,从中赚取了部分差价,并由此认识了该店负责人王某乙。后通过经常与其联系的方式骗取王某乙信任。2015年10月至2015年12月底期间,被告人蒋春峰冒充江苏华能公司在外包工程的工作人员,并以公司跑业务要买手机送人以及其表哥从事安装生意要买手机送人,钱要等公司结账报销后再付等理由,陆续从被害人王某乙手中骗取全新手机17部,总价值人民币95240元。具体型号为2部三星9280手机(32G,每部价值人民币5680元),1部三星9280手机(64G,价值人民币6000元),1部三星9250手机(32G,价值人民币5280元),5部苹果6S手机(16G,每部价值人民币5200元),6部苹果6SP手机(16G,每部价值人民币6000元),1部苹果6S手机(128G,价值人民币6600元),1部苹果6手机(16G,价值人民币4400元)。后将骗取的手机以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并将所得款用于个人挥霍。期间,被告人蒋春峰支付给被害人王某乙11000元手机购买款(其中10600元系用于支付公诉机关指控以外的两部苹果6S手机)。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蒋春峰冒充自己是交通局科员,并以其领导、同事要买手机送人以及其表哥从事安装生意要买手机送人等理由,陆续从被害人周某手中骗取各式全新苹果手机25部,后陆续偿还部分款项,截止至案发,经两人结算,仍有21800余元未偿还。综上,被告人蒋春峰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117040余元。被告人蒋春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确认的身份信息证明,书面“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情况说明,被告人蒋春峰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乙、周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甲、朱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蒋春峰在庭审中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另被告人蒋春峰的前科情况有相关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春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春峰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蒋春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春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春峰将赃款用于个人挥霍,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春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责令被告人蒋春峰退赔被害人王杰人民币95240元;退赔被害人周卫国人民币218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9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秦 强审 判 员  段云松人民陪审员  周建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 萍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