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朱娜娜与马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娜娜,马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2民初922号原告:朱娜娜,1984年1月3日生,汉族,住明光市。委托代理人:陈明桥,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建,1989年8月1日生,汉族,住明光市。原告朱娜娜诉被告马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娜娜及委托代理人陈明桥,被告马建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娜娜诉称:被告马建系从事经营液化气的个体工商户,被告马建因暂时资金周转困难,2013年7月9日原告借给被告马建30000元并出具条据,约定于2015年1月份还款。第一次借款后被告马建又向原告借款5000元。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为此,原告具状,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从2015年2月1日到实际还款日的利息(银行利息)。被告马建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马建因暂时资金周转困难,2013年7月9日原告借给被告马建30000元并出具条据,约定于2015年1月份还款。借款时原、被告未约定利息。还款到期后,被告马建拒绝偿还欠款,为此,原告起诉被告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从2015年2月1日到实际还款日的利息(银行利息)。另查明,原告称在第一次借款后又出借5000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庭审中原告明确2015年2月1日到实际还款日的利息为逾期还款之日按照年利率6%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张及原告庭审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对原告提供的欠条,本院经审查认定为有效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事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故对原告诉请30000元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诉请的5000元的欠款,因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朱娜娜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5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被告马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新林人民陪审员 程文图人民陪审员 李 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玲玲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