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8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陈卫与刘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刘兴强,李常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879-2号原告陈卫。委托代理人王晓娟,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兴强。委托代理人万爱军,河北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常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卫与被告刘兴强、第三人李常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认为庭审中主证据是伪造,第三人李常秋涉嫌诈骗,原告陈卫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陈卫承担。审判长 杨家朋审判员 高文学陪审员 王建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