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2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陈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2146号原告张某甲,居民。被告张某乙,居民。第三人张某丙,居民,(已宣告失踪)。第三人陈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陈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军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东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