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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2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陈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2146号原告张某甲,居民。被告张某乙,居民。第三人张某丙,居民,(已宣告失踪)。第三人陈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陈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军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东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