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执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赵章铸与吴慧艳、黄献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章铸,吴慧艳,黄献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1095号申请执行人:赵章铸,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吴慧艳,女,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黄献东,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章铸与被执行人吴慧艳、黄献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吴慧艳、黄献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378944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吴慧艳、黄献东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吴慧艳、黄献东名下无足额的存款,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吴慧艳、黄献东共有的坐落于乐清市柳市镇金钩路6×号的一处房产并移送拍卖,被执行人吴慧艳、黄献东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吴慧艳、黄献东尚欠申请执行人赵章铸执行款378944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10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理行判员尚浙锋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二代书记员 金玲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