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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4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缪某某与缪某权、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某某,缪某权,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22号申请人缪某某,女,1972年3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缪某权,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何某某,女,1975年1月12日出生。本院受理缪某某申请执行缪某权、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大民二初字第7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008475元。经查明被执行人缪某权、何某某的主要财产被本院其他案件首轮查封,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参与分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缪某某依据(2015)大民二初字第70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缪某权、何某某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缪某权、何某某有履行能力,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 鸣执行员 陈 利执行员 李 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