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5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世杰诉被告李杰、张志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杰,李杰,张志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5民初1067号原告李世杰,男,汉族,被告李杰,男,汉族,被告张志俊,男,汉族,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被告的住址向被告李杰、张志俊送达应诉等文书时未能找到被告。同时原告向本院在确认被告送达地址保证书中承诺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地址是真实地址,如地址有误,导致找不到被告,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撤诉,否则同意本院依法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世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额退还原告李世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林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睿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