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4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鑫泰荆门彩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省荆门市万汇食品有限公司与万沐林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鑫泰荆门彩印有限公司,湖北省荆门市万汇食品有限公司,万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4执71号申请执行人鑫泰荆门彩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省荆门市万汇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万沐林。本院在执行鑫泰荆门彩印有限公司与湖北省荆门市万汇食品有限公司、万沐林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6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鑫泰荆门彩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鑫泰荆门彩印有限公司印刷承揽价款136125元、实现债权费用10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负担执行费225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经本院在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湖北省荆门市万汇食品有限公司、万沐林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湖北省荆门市万汇食品有限公司、万沐林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鑫泰荆门彩印有限公司在限期内无法提供湖北省荆门市万汇食品有限公司、万沐林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书面申请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6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湖北省荆门市万汇食品有限公司、万沐林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6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鑫泰荆门彩印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北省荆门市万汇食品有限公司、万沐林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饶 锋代理审判员 刘振中人民陪审员 官昌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乔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