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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1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杨清香与张意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821民初914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9月9日,四川省旺苍县人。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汉族,生于1951年8月28日,四川省旺苍县人,系原告杨某某之姑父。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4日,四川省旺苍县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正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且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夫妻分居近四年,2015年曾起诉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联系,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次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在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1年3月自由恋爱,恋爱期间共同在上海、安微、浙江等地务工并同居生活。2012年9月13日登记结婚,同月28日按农村婚俗在被告张某某家举行婚礼。次月上旬原告提出外出务工得到被告应允后,原、被告均各自外出务工,夫妻分居至今,期间双方因互不联系,缺乏有效沟通,遂产生矛盾,2015年4月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2015)旺苍民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其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互相联系,夫妻关系未得到任何改善。2016年5月23日原告再次要求离婚,便诉来本院。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子女。本院认为,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夫妻间应相互关爱,互相履行夫妻义务。本案中原、被告长期互不联系沟通是导致本案离婚之诉的主要原因。虽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至今已逾一年,但夫妻关系仍未见明显好转,双方仍互不沟通,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长期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确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杨某某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因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当庭无法准确查明,本案中不予处理,双方当事人及债权人均可另案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正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红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