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5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罗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25刑初65号公诉机关西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男,1977年9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西充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6年4月25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西充县人民检察院以南西检公诉刑诉(20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小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日中午,被告人罗某在朋友张某家吃饭,期间饮酒,酒后罗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离开。14时02分许,被告人罗某行驶到西射路100米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罗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0.4㎎/100m1,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罗某供述、证人张某、邓某证言、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事项确认书、鉴定结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测试结果、现场查获照片、机动车查询结果、驾驶证信息、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法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某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小兰人民陪审员 帅国建人民陪审员 张 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红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