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4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温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4民初888号原告温某,女,汉族,住广东省,身份证号码:×××5461。被告何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身份证号码:×××5430。原告温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加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某诉称:××××年××月,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谈婚,不久便到怀集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15年11月,原、被告再次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并开始分居生活。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现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何某书面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方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年××月,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谈婚,不久便于2013年8月26日到怀集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J441226-2013-007431)。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初时尚可,原告温某述称因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16年5月11日,原告温某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1、原告方身份证、户口簿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上述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对原告温某起诉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谈婚,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亦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综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未达到确已破裂的情形。综上,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为使双方有时间和机会慎重对待和考虑婚姻问题,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温某与被告何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温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加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达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