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刑核13986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钢涛贩卖毒品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黄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刑核13986029号被告人黄钢涛,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钢涛、蔡怀吉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钢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4年10月13日11时30分许,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六约派出所接到举报人周某举报称在QQ群里一名自称“阿涛”的男子愿意以14万元价格向周某出售5000克毒品冰毒。公安机关随即开展侦查,并安排周某联系“阿涛”商谈购买毒品事宜。周某与“阿涛”约定当天下午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佰元宾馆见面详谈。同日17时许,民警与周某在布吉街道佰元宾馆713房见到被告人黄钢涛,民警出示10万元现金取得黄钢涛的信任,双方约定于10月15日8时在深圳市龙岗区双龙地铁站附近交易毒品。当日8时许,黄钢涛开车到横岗大厦将周某接到龙岗区龙城大道136号天地人和酒店777房,黄钢涛提供毒品样品给周某验货后,周某通知民警假扮的老板到777房交易。12时许,黄钢涛联系同案人蔡怀宏(另案处理)送毒品到777房,蔡怀宏让其哥哥即同案被告人蔡怀吉将冰毒送到777房交给黄钢涛,黄钢涛遂以14万元的价格贩卖给周某。在毒品交易完成之后,民警当场抓获黄钢涛和蔡怀吉,在黄钢涛身上缴获贩毒款15万元,当场缴获冰毒4974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其中925.8克含量为70.3/100克、997克含量为73.4/100克、997.6克含量为71.7/100克、997.2克含量为68.3/100克、984克含量为71.8/100克、72.4克含量为69.9/100克。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六约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证实:2014年10月13日11时30分许,该所民警接到举报人周某举报,称其在网上通过QQ认识一个绰号叫“阿涛”的男子,该男子声称有冰毒出售,周某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捕该名贩毒男子。接报后,六约派出所立即安排抓捕计划,安排周某与“阿涛”联系,并于同月15日12时在毒品交易完成后将黄钢涛、蔡怀吉抓获,当场缴获毒品、毒资。2.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公(深)鉴(理化)字(2014)5953号检验报告证实:现场缴获的6包白色固体晶体重量分别为925.8克、997克、997.6克、997.2克、984克、72.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分别为70.3g/100g、73.4g/100g、71.7g/100g、68.3g/100g、71.8g/100g、69.9g/100g。3.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毒品交易现场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城大道136号天地人和酒店777房及现场情况,现场查获现金15万元、毒品4974克、手机的情况。4.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举报人周某身上查获冰毒五大包和一小包、装冰毒的白色纸质手提包袋一个和蓝色帆纸质手提包袋一个,依法予以扣押;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黄钢涛身上查获黑色三星手机一部、白色小米手机一部、面值100元共计1500张现金及黄钢涛驾驶的粤B×××××黑色丰田轿车一辆,依法予以扣押;公安机关在同案被告人蔡怀吉身上查获白色苹果手机一部、白底黑面小米手机一部及蔡怀吉驾驶的粤B×××××银灰色奥迪轿车一辆,依法予以扣押。5.证人周某(举报人)的证言:2014年10月2日开始,我在QQ群里认识一名自称“阿涛”的男子,网名为“科技试剂0.0”,该男子称他在做“猪肉”即冰毒生意。我就假装和他聊天,告诉他我叫“阿伟”,不久就取得了该男子的信任。最后我们谈好,他卖给我5条“肉”,也就是5公斤冰毒给我,要14万元。谈好以后,他就答应送货到龙岗跟我交易,我觉得时机成熟,于10月13日下午向龙岗分局禁毒大队民警报告。为确定线索的真实性,禁毒大队民警假装成我的老板并安排我联系“阿涛”到龙岗,让禁毒大队民警和他当面接触。我把见面的要求和“阿涛”说了以后,“阿涛”就叫我们先开个房间再说。我们在布吉佰元宾馆开了713房。当日17时许,“阿涛”和我们在713房见面,当时有禁毒大队民警、我、“阿涛”三个人,禁毒大队民警拿出准备好的10万元给“阿涛”过目,“阿涛”看到现金后就答应跟我们交易5公斤冰毒,由我来充当中间人,“阿涛”要求必须采取人货分离的方式进行交易,交易地点由他来定,交易时间等他通知我。10月14日,“阿涛”给我打电话,约15日上午到龙岗双龙地铁站附近跟他交易,他说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也行。15日8时许,“阿涛”再次打电话说货还有一小时到。一小时后,“阿涛”联系我,让我去双龙地铁站,之后又发信息给我,问我在哪里,他来接我。我说在横岗大厦,“阿涛”就驾驶粤B×××××黑色锐志小汽车到横岗大厦路边接我上车,到了龙城大道136号天地人和宾馆停车,他从车拿出一小包冰毒,用白色塑料袋装着,带我到了宾馆777房,将冰毒给我试货。我放到嘴边试过确定毒品是真的,就按照计划给“老板”打电话说货是真的,叫他可以过来。11时50分许,“老板”到了777房,“阿涛”见我“老板”进来,就用潮州话打了一个电话,过了几分钟,响起敲门的声音,“阿涛”走到门口将门开了一条缝,接过一个白色袋子,将白色袋子交给“老板”,“老板”把准备好的现金交到“阿涛”手中。“阿涛”点钱后,发现“老板”给的是15万元,准备将多出的1万元还给“老板”,这时门口冲进来几名埋伏的民警,将“阿涛”抓获,现场缴获五大包冰毒和一小包冰毒以及“阿涛”跟我联系的手机,同时民警也将送货的男子抓获。我跟“阿涛”联系的手机号码是134××××1835,“阿涛”和我联系的手机号码是133××××8500。证人周某辨认出被告人黄钢涛就是“阿涛”;指认了其与“阿涛”手机QQ聊天截图照片及现场缴获的毒品、毒资。6.被告人黄钢涛的供述:被抓的几天前,我在一个QQ群里看到一个男子说有老板要“东西”(就是冰毒),之后我就在QQ上跟对方聊天,当时我跟对方说的价格是每克28元,对方就说要5条(一条就是一大包,一大包重1000克,5条就是5000克),说好交易5000克的价格为14万元,在QQ上我们互相留了电话号码,对方跟我说他叫“阿伟”,我跟对方说我叫“阿涛”。2014年10月13日15时许,我打电话跟“阿伟”联系并约好在布吉佰元宾馆见面,对方来了两个人,我准备了1克左右的毒品样品给对方看,跟对方说好要现金交易。10月14日,“阿伟”打电话给我,说要跟我拿东西,我说好,到时候等我的电话。挂掉电话后,我就打电话给蔡怀宏,说有人要东西并且是5000克,蔡怀宏说15日早上会把东西给我。10月15日7、8时,我打电话跟“阿伟”联系,他说他人在横岗,想在横岗交易,我没同意,说我开车到横岗接他到龙岗交易,他答应了。大约8时多,我从龙岗开车到横岗大厦接到“阿伟”,之后到了龙岗盛平天地人和酒店,把车停好,我用我的身份证登记开了777房,我和“阿伟”一起进入房间,把门锁上,我就把我身上的一小包样品给“阿伟”看,“阿伟”就打电话叫他老板过来。我也打电话给蔡怀宏,蔡怀宏说等一下把毒品拿过来。过了几分钟后,“阿伟”的老板过来了,我又打了一个电话催蔡怀宏,他说他已经叫蔡怀吉拿过来给我,很快就到。11时许,蔡怀吉来到客房敲门,我把门打开一点,蔡怀吉把一个装着毒品的袋子给了我就走了。我拿毒品给“阿伟”看,看完后他就把钱给了我。因为我拿了蔡怀宏的毒品还没有给钱,就打电话给蔡怀宏叫他来拿钱,他就叫我打电话给蔡怀吉,让他上去拿钱。我又打电话给蔡怀吉,叫他上来拿钱。打完电话后我开始数钱,是15万元,我卖给对方的毒品总共是14万元,我准备把多的1万元还给“阿伟”时,“阿伟”的老板把我按倒在地,表明身份说他是警察。没过多久,有人敲门,门打开后,我看到蔡怀吉也被抓了。民警在我身上搜出5部手机及钱包、车钥匙,在蔡怀吉身上缴获2部手机及钱包、车钥匙。蔡怀吉和我是小学同学,是蔡怀宏的哥哥,我没有给蔡怀吉好处,以前我有听蔡怀宏说过他没有时间送毒品时会叫蔡怀吉帮他送一些,之后给他点钱。被告人黄钢涛辨认出同案被告人蔡怀吉、同案人蔡怀宏;指认了其使用的手机及现场缴获的毒品、毒资。7.同案被告人蔡怀吉的供述:2014年10月14日下午,我弟弟蔡怀宏打电话说次日有事找我帮忙,当时没说什么事,我答应了。次日9时许,我开车到蔡怀宏家时黄钢涛也在,后来黄钢涛走了。大约过了一个多小时,黄钢涛打电话给蔡怀宏,蔡怀宏接完电话后拿了一袋东西让我送到天地人和酒店楼下给黄钢涛。因为我不想参与他们的毒品买卖,我也没问蔡怀宏里面有多少斤毒品,之后我就提着那袋毒品下去了。因为蔡怀宏的车窗贴了膜,外面的人看不到里面的情况,蔡怀宏让我开他的车去酒店。我开车到了天地人和酒店,把车停在酒店停车场。过了一会,我接到黄钢涛的电话,让我把毒品拿上房间去,开始我不同意,说我不想参与,之后我接到蔡怀宏的电话,让我拿毒品上去给黄钢涛。之后我拿着那袋毒品到了黄钢涛指定的777房,在房门口将毒品给了黄钢涛后我就走了。我下到酒店一楼时接到蔡怀宏的电话,让我帮他拿钱,之后我又返回酒店777房门口,这时房门突然打开,民警将我抓获,在我身上搜出2部手机。黄钢涛是我的小学同学,他的电话是135××××5104。我听别人说黄钢涛因为毒品出过很多事,他应该是贩毒的。蔡怀宏拿给黄钢涛的物品,我到酒店后知道是一袋毒品,因为我之前听说过黄钢涛是干毒品这行的,而且那一袋东西很沉,很像毒品。我平时有吸食冰毒。同案被告人蔡怀吉辨认出被告人黄钢涛、同案人蔡怀宏;指认了其使用的手机及装毒品的包装袋。8.疑似毒品收条,证实缴获入库毒品的数量。9.手机通话记录清单,证实黄钢涛的号码是135××××5104、133××××8500的手机与蔡怀吉的号码是136××××0052的手机、周某的号码是134××××7835的手机于2014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之间的通话情况,黄钢涛分别于周某、蔡怀吉有多次通话联系。10.酒店入住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黄钢涛、同案被告人蔡怀吉入住天地人和酒店的登记情况。11.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黄钢涛及同案被告人蔡怀吉的身份情况。12.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及天地人和酒店监控录像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讯问被告人黄钢涛、同案被告人蔡怀吉的情况;被告人黄钢涛、同案被告人蔡怀吉于2014年10月15日进出天地人和酒店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钢涛违反国家禁毒法律规定,伙同同案人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黄钢涛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应当依法予以从严惩处。鉴于本案系因特情介入而侦破的案件,犯罪活动处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涉案毒品均被查获,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大大减轻,故对黄钢涛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17号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钢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道春代理审判员 苏智丽代理审判员 李永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丽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