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602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孙万红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万红,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602民初1849号原告孙万红,男,生于1982年9月7日,汉族,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万盛街西路1号。负责人顾军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洪铭,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苟占芳,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万红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安联通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分别于2015年10月、2016年1月2日(原告手机号码1868268****可用余额114.82元)、2016年3月2日(原告手机号码1868268****可用余额111.72元)对原告手机停机,经多次致电被告客户服务电话反映情况,并要求退款和道歉,其坚持没有乱扣话费,并给予仅退还多扣话费,不道歉的处理结果。被告单方面违约对原告电话停机,给原告构成严重影响与不便。现要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双倍退还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5月9日期间的通信费合计236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书面道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广安联通分公司辩称:他公司对原告使用的号码并未乱扣费以及停机,其主张不能成立,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使用的被告公司电话号码1868268****于2015年12月31日收到10010发送的“温馨提示:截至12月31日,您的可用额度为15.00元,已不足抵扣下月套餐月费,请尽快充值或去营业厅交费,以免下月停机影响您的正常使用。用联通手机营业厅,随时随地查流量查话费,充值专享9.85折,(点击进入wap.10010.com查询详情)”、“温馨提示:您于31日18时19分充值(交费)100元。账户可用余额为242.62元,本月已消费142.80元(点击进入wap.10010.com查询详情)。”、“尊敬的客户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受理,我们将尽快为您解决,谢谢您的来电。”短信,于2016年1月2日收到10010发送的“温馨提示:您于2日12时32分充值(交费)100元。账户可用余额为214.82元,本月已消费138.10元(点击进入wap.10010.com查询详情)。”短信,于2016年3月2日收到10010发送的短信“温馨提示:您于2日10时23分充值(交费)50元。账户可用余额为111.72元,本月已消费138.10元(点击进入wap.10010.com查询详情)。”、“温馨提示:您于2日10时23分充值(交费)100元。账户可用余额为211.72元,本月已消费138.10元(点击进入wap.10010.com查询详情)。”、“温馨提示:您于2日10时24分充值(交费)50元。账户可用余额为261.72元,本月已消费138.10元(点击进入wap.10010.com查询详情)。”短信,原告至今仍使用电话号码1868268****。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手机短信截屏图片复印件及原、被告出庭人员的当庭陈述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使用被告公司手机电话号码1868268****,双方形成电信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发出的短信提示,仅能证明被告告知原告的手机话费状况,并不能证明被告乱扣话费以及无故停机的事实。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万红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万红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胡道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阳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