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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2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河南利嘉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洛阳恒聚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利嘉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洛阳恒聚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180号原告:河南利嘉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法定代表人:李凯。被告:洛阳恒聚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表人:周兴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利嘉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恒聚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利嘉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利嘉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河南利嘉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培人民陪审员  耿晓兰人民陪审员  申绿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蕴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