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3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董磊磊与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磊磊,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23行初5号原告:董磊磊,男,汉族,1983年4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刘夏怡,孙瑞红,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住所地:洛阳市吉利区。法定代表人:薛林超,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剑波,张洪涛,该局职工。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磊磊诉被告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为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中,原告董磊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磊磊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磊磊负担。审 判 长 刘红魁人民陪审员 高松林人民陪审员 韩雪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青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