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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杨西光、李树梅与彭红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西光,李树梅,彭红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35号申请执行人:杨西光。申请执行人:李树梅。被执行人:彭红光。杨西光、李树梅与彭红光交通肇事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新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6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彭红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西光、李树梅亦不能��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西光、李树梅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新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党国审 判 员  丁 宁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