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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3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唐建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356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住广安市武胜县。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2月7日被拉萨市公安聚光羁押,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3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宏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被告人唐某成立深圳市欣乐士皮具有限公司,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职,负责全面管理,其子唐涛(已经由本院批准逮捕,尚未移送审查起诉)任经理,负责买材料、送货等。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10日期间,被告人唐某和其子唐涛拖欠该公司35名员工总计201126.10元人民币的劳动报酬,宝安区松岗街道劳动管理办公室于2014年12月12日向该公司下达了劳动监察违法事项督促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公司负责人及时支付员工报酬。但被告人唐某以及其子唐涛明知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措施离开公司逃匿,后被告人唐某于2016年2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无视国家法律,被告人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7日起至2017年2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正 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璇(兼)书记员 张 思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