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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4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上海晏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安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如意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晏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安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如意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4083号原告上海晏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黎安路1187号2幢163室。法定代表人鲁云平,总经理。被告江苏安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花市北路20号。法定代表人康涛。被告江苏如意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邓园社区15组(如皋市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所属17号二楼C区标准厂房内)。法定代表人康涛。原告上海晏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安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如意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晏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以双方款已结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安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如意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晏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安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如意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晏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安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如意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5元,减半收取378元,由原告上海晏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慧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茜-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