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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执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汉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宜宾梦酒酒类销售有限公司、宜宾红楼梦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宜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文万彬、彭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汉路支行,宜宾梦酒酒类销售有限公司,宜宾红楼梦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宜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文万彬,彭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执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汉路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毛晓江。被执行人宜宾梦酒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法定代表人:文万彬。被执行人宜宾红楼梦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法定代表人:文万彬。被执行人四川宜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法定代表人:文万彬。被执行人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法定代表人:文万彬。被执行人文万彬,男,汉族,1964年11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彭芳,女,汉族,1965年7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汉路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梦酒酒类销售有限公司、宜宾红楼梦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宜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文万彬、彭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13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松涛审 判 员  曾 珍代理审判员  周 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中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