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3民初17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合肥东锦五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金乡精密管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东锦五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金乡精密管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初1746号之一原告合肥东锦五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肥西县。法定代表人左向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坤,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金乡精密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法定代表人曹相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东锦五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肥金乡精密管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东锦五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东锦五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2元减半收取1841元,由原告合肥东锦五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凡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清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