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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91民初5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与马成凯、马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马成凯,马成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580号之一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负责人:董俭,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树光,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喻琴,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成凯,男,汉族。被告:马成芳,女,汉族。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与被告马成凯、马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杂,应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董俊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