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91民初5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与马成凯、马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马成凯,马成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580号之一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负责人:董俭,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树光,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喻琴,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成凯,男,汉族。被告:马成芳,女,汉族。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与被告马成凯、马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杂,应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董俊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