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孙绍滨与张丽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昭滨,张丽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231号原告孙昭滨,男,1957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张丽平,女,1974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昭滨与被告张丽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姜 云 昭代理审判员 王 敏代理审判员 梁 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