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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孙绍滨与张丽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昭滨,张丽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231号原告孙昭滨,男,1957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张丽平,女,1974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昭滨与被告张丽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姜 云 昭代理审判员 王  敏代理审判员 梁  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