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金华与徐永军、朱苏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华,徐永军,朱苏花,青岛鑫诺尔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929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华。被执行人徐永军。被执行人朱苏花。被执行人青岛鑫诺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南京路学府花园232-1。法定代表人徐永军,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金华与被执行人徐永军、朱苏花、青岛家浩羽绒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37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学亮审判员 卢爱林审判员 栾成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