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傅伟与邢献忠民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伟,邢献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504号原告:傅伟,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宣玉洁,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献忠,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杜道好,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明胜,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伟诉被告邢献忠民间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傅伟负担。审判员 吴月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