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4民初2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宿某与郝某甲离婚纠纷一审���事判决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某,郝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24民初2404号原告:宿某。委托代理人:田叶军,河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郝某甲。原告宿某与被告郝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邢宝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宿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宿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一女儿郝某乙,婚后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无婚姻基础,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初原���告夫妻感情尚可,但随时间推移,原被告因性情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打架,特别是被告缺乏责任心,对原告生活漠不关心,动辄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原告对婚姻彻底丧失信心,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宿某向滦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郝某甲离婚,婚生女儿郝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按照法律规定给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郝某甲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宿某与被告郝某甲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儿郝某乙,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宿某主张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打架,特别是被告缺乏责任心,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原告对婚姻彻底丧失信心,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未提供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后,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因此形成夫妻关系。原、被告在婚后的夫妻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宿某主张其与被告郝某甲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向本院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另外,原告宿某主张被告郝某甲实施家庭暴力,也未提交相关证据。且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较长,婚后原被告生育一女儿,如果双方考虑让孩子能够有一个完整的家、能够××的成长,即使原、被告在家庭生活中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只要互谅互让,珍惜感情,各自改正缺点,原、被告双方有和好的可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宿某要求与被告郝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宿某负担,本判决生效即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宝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云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