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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终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世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世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终231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世成,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住所地榆树市。曾因盗窃,于2005年12月3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06年3月被劳动教养一年,于2007年3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4月被劳动教养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看守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世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6)吉0182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张世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币二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世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世成申请撤回上诉。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世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世成撤回上诉。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2刑初13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泉代理审判员 张 宇代理审判员 范文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禚凯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