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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91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刘飞与淮安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飞,淮安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91民初1824号原告刘飞,男,汉族1984年4月18日生,住淮安开发区。被告淮安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教园区承德南路266号软件园1号楼701、702室。法定代表人陈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磊,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杨凯,该公司社保专管员。原告刘飞与被告淮安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海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飞与被告淮安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磊、杨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飞诉称,被告受原告原单位上海浦嘉资产公司委托为原告代理社会保险相关事宜,后上海浦嘉资产公司因接受警方调查期间,以原告辞职为由办理退工退保手续,导致原告无法领取失业金,因违背原告本人意愿明显违背事实,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赔偿失业保险金7600元;2、撤销退工备案表中的不实记载内容。被告淮安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不是被告公司员工,原告的社保是原告的用人单位通知被告公司停保的,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原告原为上海浦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与该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原告的用人单位委托被告公司为原告等员工代为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等服务。后原告的用人单位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调查,无力支付员工的社保费用,原告也因此失业。被告公司在未经具体核实且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填写了《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备案表》,被告公司在备案表中的解除(终止)合同类型一栏中写明“因员工辞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与刘飞的劳动合同,在员工本人意见一栏,被告公司自己填写了“刘飞”的签名。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无法领取失业金,向相关部门进行了投诉并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不予受理通知书、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备案表、缴费记录、委托合同、网站截图、整改通知书、登记表等载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原告的用人单位并非被告公司,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无法律依据,本院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撤销《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备案表》中的不实记载内容问题。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退工手续备案是用来记载劳动者就业、流动、失业、培训以及领取失业救济金等情况的凭证,被告在办理退工手续备案时,应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原告本人并未申请辞职,而被告在备案表中却写明系“员工辞职”,且被告在未征得原告本人同意情况下,在员工本人意见一栏填写了“刘飞”签名,备案表中记载的“员工辞职”和“刘飞”签名与客观事实并不相符,其不实记载应当予以撤销。据此,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关于原告刘飞的《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备案表》中的不实记载内容。二、驳回原告刘飞要求被告淮安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赔偿失业保险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判员  刘海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石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