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行终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郭称生诉汾西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称生,汾西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10行终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称生,男,195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汾西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辛五青,局长。委托代理人:庞红兵,汾西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上诉人郭称生因诉汾西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2015)汾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称生、被上诉人汾西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庞红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郭称生与贾xx系邻居,因修建房屋一事,被上诉人汾西县国土资源局曾于2008年6月20日作出汾政国土罚字(2008)第59号拆除房屋处罚决定书,贾xx未复议亦未起诉。2009年3月11日,被上诉人向汾西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汾政国土罚字(2008)第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汾西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2009)汾行非诉执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准许准予强制执行汾西县国土资源作出的汾政国土罚字(2008)第59好行政处罚决定。汾西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日立案,此案进入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本案对贾反反的处罚已生效,同时由汾西县国土资源局向汾西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在执行程序中。上诉人郭称生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执行处罚决定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淑敏代理审判员 申 龙代理审判员 张俊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