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民初5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五莲杏石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五莲杏石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7民初5965号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马克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继业。被告五莲杏石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法定代表人王光伟,负责人。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五莲杏石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红艳独任审判,并于同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继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9月25日,原、被告签订电(扶)梯安装合同1份,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安装电梯5台,安装款146,000元,被告应于出货前支付50%,余款50%于电梯验收合格后10日内付清,若被告未能按约申报验收,则也应当在安装工程完工后7日内付清余款。合同还约定,逾期付款的,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每日按逾期款项总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签约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被告的工程进度,合同项下4台电梯于2013年11月5日安装完毕,还有一台根据工程进度被告未要求安装的电梯的安装款为29,200元。由于被告未能提供正式电源及五方通话功能布线等原因,导致电梯至今无法申报检验,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最迟应于安装完毕后7天即2013年11月12日前付清该4台电梯的安装款116,800元。被告已经支付58,400元,至今拖欠58,400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款项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付原告安装款58,400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58,4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3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被告五莲杏石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电(扶)梯安装合同、开工通知单、停工函、情况说明等证据。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故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承揽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生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4台电梯未验收系因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其应当负责完成的布线等义务,造成电梯无法经过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根据原、被告签订的《电(扶)梯安装合同》付款期限的约定,被告未能按约申报验收的,也应在安装完工后七日内付清安装款,结合本案所涉4台电梯在2013年11月5日前已经安装完工,故安装款的付款期限至2013年11月12日届满,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安装款58,400元的诉请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能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被告放弃其答辩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五莲杏石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安装款58,400元;二、被告五莲杏石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8,4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3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9元,减半收取779.50元,由被告五莲杏石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红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丽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