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民申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杨桂忠与六盘水西南家具装饰博览城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桂忠,六盘水西南家具装饰博览城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民申5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桂忠。委托代理人:陈国英。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六盘水西南家具装饰博览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淑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杨桂忠因与被申请人六盘水西南家具装饰博览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家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六中民终字第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桂忠申请再审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六盘水西南家居装饰博览城铺位租赁合同》第三条的规定,西南家居每月收取了杨桂忠巨额的清洁费,属于变相多收费;杨桂忠如有拖欠租金的行为,按照合同第五条约定,西南家居可以通过扣减保证金的方式解决租金问题,其采取搬走货物的方式是违约行为;在保证金抵扣完毕后,在杨桂忠仍然不付租金时,西南家居可以在通过变卖杨桂忠的货物行为来解决,恶意搬走杨桂忠的货物是严重违法行为。《租赁合同》第十一条第8款的规定是无效的条款。杨桂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杨桂忠作为乙方与西南家居(甲方)于2012年2月9日签订《六盘水西南家居装饰博览城铺位租赁合同》(以下简称铺位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据该合同可以认定双方成立商铺租赁关系,西南家居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商铺及相关义务,杨桂忠就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交纳租金及相关费用的义务。西南家居在杨桂忠欠付租金及费用近两个月后,通知杨桂忠解除合同并返还商铺,符合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实际上已经于2013年7月9日解除。铺位租赁合同中约定:“逾期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租赁铺位,”、“出现任何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情形行使解除合同权并收回铺位的情形时,甲方有权在送达通知或者发布通知五日后,乙方未将租赁铺位交还给甲方的,视为乙方放弃铺位内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将铺位内物品搬出。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西南家居在2013年7月15日将杨桂忠的货物搬走,符合合同约定。且西南家居表明杨桂忠的货物存放于其仓库内,杨桂忠可随时运走。基于此,一、二审判决认为西南家居不构成对杨桂忠的侵权行为并无不当。关于杨桂忠认为可以用保证金抵扣租金问题。二审判决认为属另一法律关系,不是本案审理范围。故在本院审查申请再审事由期间,对此事由不予审查。综上,杨桂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桂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静代理审判员 张 玮代理审判员 翟长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