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26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阿巴斯克热木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巴斯克热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26民初869号原告阿巴斯克热木,住拜城县。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解放中路10号。负责人舒向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巴斯克热木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巴斯克热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阿巴斯克热木负担。审判员罗永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王昕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