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3执3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高剑与李晓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剑,李晓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390-3号申请执行人高剑,男,1971���7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被执行人李晓刚,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关于高剑与李晓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503民初2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晓刚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高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晓刚所有的奥迪牌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小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