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4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爱与被执行人张红生其它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爱,张珍珍,张红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4执167号申请执行人:韩爱,女,195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珍珍,女,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红生,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韩爱、张珍珍与张红生其它案由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张红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全 有审判员 王洪忠审判员杨国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