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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辖终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杨晓玲与张克山、张山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山城,张克山,杨晓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6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山城,男,汉族,1983年10月23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克山,男,汉族,1957年9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晓玲,女,汉族,1961年7月9日出生。原审���院: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6)苏0116民初1153号上诉理由及请求:上诉人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南京市××区,请求将本案移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虽称其经常居住地在南京市××区,但其提交的燃气费发票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因本案原审两被告住所地均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彦鹏审 判 员  张国庆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