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6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潢川县汇泽丰酒行与黄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潢川县汇泽丰酒行,黄守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6民初1155号原告潢川县汇泽丰酒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刘长胜,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5日。被告黄守勇,女,生于1978年3月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潢川县汇泽丰酒行与被告黄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潢川县汇泽丰酒行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潢川县汇泽丰酒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免交。审判员 胡继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骆光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