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02执保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赵文普与崔青申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普,崔青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438号申请执行人赵文普。委托代理人:孙淑华,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崔青申。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文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青申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第2649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4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