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4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周至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周至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4执15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周至分公司。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本院执行赵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周至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承担案件款43542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周至分公司承担诉讼费700元、鉴定费800元、执行费926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款项,且已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向本院书面出具结案申请书,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周民初字第010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执行费926元已缴纳(票在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楠审 判 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何文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车俊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