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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民初2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高凤霞诉被告巩淑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凤霞,巩淑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2353号原告高凤霞,女,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告巩淑霞,女,195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凤霞诉被告巩淑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凤霞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凤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房孝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