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2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高凤霞诉被告巩淑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凤霞,巩淑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2353号原告高凤霞,女,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告巩淑霞,女,195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凤霞诉被告巩淑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凤霞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凤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房孝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