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刘某甲、刘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1496号原告刘某,男,汉族。被告刘某甲,男,汉族。被告刘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缓缴)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陶立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令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