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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刘某甲、刘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1496号原告刘某,男,汉族。被告刘某甲,男,汉族。被告刘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缓缴)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陶立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令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