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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孙爱丽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孙爱丽,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602号申请执行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远被执行人孙爱丽被执行人钱军申请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申请孙爱丽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二初字第0039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于2016-5-3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二初字第00396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六日书记员  王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