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民终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罗大秋与刘莉、李卓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大秋,刘莉,李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民终4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大秋,女,1983年9月10日生,汉族,现住洮北区。委托代理人白树德,系兴安盟“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铁,系山东金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莉,女,汉族,1952年12月19日生,现住洮北区。委托代理人:郭鹏,系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卓,男,1980年11月12日生,汉族,现住洮北区。委托代理人:王春雷,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律师。上诉人罗大秋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人罗大秋及委托代理人白树德李铁,被上诉人刘莉的委托代理人郭鹏,被上诉人李卓及委托代理人王春雷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东兴代理审判员 曹宝明代理审判员 倪继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立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