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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枣强县睿阳电气焊加工部与牛风岭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强县睿阳电气焊加工部,牛风岭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897号原告:枣强县睿阳电气焊加工部。住所地:枣强县王均乡庄科村。经营者:崔景国。委托代理人:崔洪浩。被告:牛风岭。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强县睿阳电气焊加工部诉被告牛风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强县睿阳电气焊加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89.5元,由原告枣强县睿阳电气焊加工部承担。审判员  韩怡文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