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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刘桂兰申请王明达等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兰,王明达,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2执58号申请执行人刘桂兰,女,住所地肇东市。被执行人王明达,男,地址肇东市。被执行人王平,男,地址肇东市。刘桂兰与王明达、王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商初字第38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明达、王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桂兰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明达、王平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明达、王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桂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明达、王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桂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肇商初字第383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来审判员  王立智审判员  张宝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齐爱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