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尤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案(2016)川1028民初1934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1934号原告尤某某,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代理人董红星,男,四川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黄某某,女,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尤某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尤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00元,由原告尤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