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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民初9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上海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与张玮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张玮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9070号原告上海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罗田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允航,男。被告张玮,女,1975年10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审理原告上海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玮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蒋凤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祎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